加强数字化版权保护与创新

2023-04-21 03:03:13     来源 : 解放日报

■史占中

数字文化产业分为动漫、游戏、网络文化、数字文化装备,以及数字艺术展示五大细分产业。在数字时代,不法分子往往以极低的犯罪成本窃取和倒卖数字化版权,导致创作者和版权归属方承受损失。针对这一问题,有必要采取一系列整治措施。


(资料图)

重点领域

我国网民人数已达10.67亿,网络普及率达75.6%,已形成全球规模最大的网络社会。大量的网民为文化数字化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推动了文化产业蓬勃发展。

随着数字化进程加快,版权问题和原创者权益受损问题愈发突出。从2017年到2021年,网络文学行业因盗版所造成的累计损失高达311.4亿元。每年有超过80%的作品在网络文学平台上遭受盗版,高达82.6%的作者深受盗版侵害。这直接导致原创内容创作者受到极大的经济损失,使得文化领域创作热情下降。

平衡版权保护与创新发展,解决盗版侵权现象与原创内容创作者权益受损的问题,涉及数字化平台对文化内容的传播与推广的正反两面影响:数字化平台让文化创作的传播更加便捷、市场更加广阔,但也加剧了盗版侵权现象,导致原创内容创作者的权益受到损害。

从现实情况来看,有四个重点领域需要着力加以整治:

一是开展文献数据库、短视频和网络文学等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对文献数据库未经授权、超授权使用传播他人作品,未经授权对视听作品删减切条、改编合辑短视频,未经授权通过网站、社交平台、浏览器、搜索引擎传播网络文学作品等侵权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二是加强对网络平台版权监管,依法查处通过短视频平台、直播平台、电商平台销售侵权制品行为,坚决整治滥用“避风港”规则的侵权行为,压实网络平台主体责任,及时处置侵权内容和反复侵权账号,便利权利人依法维权。

三是强化数字藏品、“剧本杀”等网络新业态版权监管,严厉打击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美术、音乐、动漫、游戏、影视等作品铸造NFT、制作数字藏品,通过网络售卖盗版剧本脚本,未经授权衍生开发剧本形象道具等侵权行为。

四是加强对院线电影、网络直播、体育赛事、在线教育、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巩固网络音乐、游戏动漫、有声读物、网盘等领域工作成果,不断提升网络版权执法效能。

新的挑战

进一步来看,构建一个健康、有序的数字化文化市场,需要发挥好数字技术的作用。新兴的区块链技术和智能合约为版权管理带来了新的希望,但如何将这些技术与现有法律框架相融合仍面临挑战。

以ChatGPT为例,人工智能和机器生成内容的涌现让作者身份界限愈发模糊,进一步引发了关于现有版权法律适用性的疑问。许多人工智能生成的虚假信息难以考证,很容易引发舆情。一些内容工作者为了提高产出效率更会推波助澜,最终影响舆论生态乃至社会稳定。

有鉴于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近日发布通知,就《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强调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

比如,尊重知识产权、商业道德,不得利用算法、数据、平台等优势实施不公平竞争;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采取措施防止生成虚假信息;禁止非法获取、披露、利用个人信息和隐私、商业秘密。

同时,一旦发现用户在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商业道德、社会公德,实施不正当的商业营销等,相关产品提供者应当暂停或者终止服务。

平衡需求

数字版权法律的执行困境以及对侵权行为惩罚力度不足,让潜在侵权者肆无忌惮,从而抑制了创新的活力,阻碍了文化产业的繁荣。

目前,各大短视频平台传播的“几分钟带你看完(看懂)电视剧、电影”等解说视频,大部分是没有获得版权方授权而制作的。这些视频制作成本低,文本和配音都可由电脑自动生成,却能获取不低的流量和关注度,并由此牟取利益。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徐悲鸿美术馆关注到某些数字平台以徐悲鸿的名义为噱头发售相关数字藏品。这些数字藏品的原始作品有些为假冒作品,有些不能提供完整的溯源证据,有些作品与徐悲鸿根本无任何关联。即便是真迹,也没有得到授权,是“彻头彻尾的盗版”。

分析认为,数字藏品水很深,如价格虚高、交易失范、盗版泛滥。这虽然可以视作“发展中的问题”,但其巨大的负面效应不是一般人能承受之重。特别是热衷于数字藏品的青年人经济基础相对单薄、社会阅历相对不足,涉足数字藏品领域尤其需要理性。莫要只顾“上头”,而一不留神成了“小白鼠”。

此外,平衡版权持有人的经济利益和用户的合法需求亦是一大课题。简单来说,既要守住创作者的利益底线,又要照顾信息和文化交流的自由。许多网民为了减少开支便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从网络上下载或分享影视、音乐和文学作品,无形中侵犯了创作者的权益。

共赢发展

全国法院系统在2013年至2020年期间,受理的各类知识产权一审案件从10.1万件激增至46.7万件,年均增长率达到了24.5%。这一增长速度比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总量的年均增幅高出12.8个百分点,反映了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的显著增长。

新形势下,有必要综合政府引导、法律完善、技术支持与社会宣传,有效打击数字化版权盗版,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比如,探索建立“区块链+人工智能”的文化版权保护机制。相关部门需深入研究区块链,激励各方融入版权保护。透过区块链,确保版权信息追溯与不可篡改,保护企业和创作者的原创权益。完善法规,明确区块链版权保护系统中的权利和义务,加强跨部门、跨平台合作,实现信息共享。

同时,可引入人工智能技术对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进行相似度匹配,识别潜在的侵权行为,提升审核监管效率;利用大数据技术,对授权传播数据进行监测,确保版权方合法收益得到保障。

又如,推动数字作品授权和利益共享机制的创新与发展。有关部门可研究制定鼓励措施,支持以订阅、付费下载、广告分成等多种形式进行数字作品的授权传播。

通过技术手段提高数字作品的可追溯性,包括对数字作品实施技术保护措施和数字版权管理,确保授权信息的有效传递与合法使用。

鼓励行业内部合作,建立数字作品版权共享平台,促进创作者、版权方与内容传播平台间的利益共享。平台应提供方便、透明、公正的授权交易服务,实现作品的合法传播和权益保护。

总之,要推动数字作品授权和利益共享机制的创新与发展,实现创作者、版权方与内容传播平台的共赢,强化数字化版权保护和监督。(作者为上海交通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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